“個人”雇員工改不了勞動關系實質
2025-08-19 10:20:09? ?來源: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: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|
勞動關系的有無,直接決定著上班族勞動權益的有無。如果有公司讓員工雇傭員工,或者公司老板親自雇人,這樣的操作算“建立勞動關系”嗎?近日,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通過判決,厘清了“用人單位以個人名義招用勞動者”能否認定勞動關系的現實疑問。(見8月14日《工人日報》) 現實不乏這樣的案例,有的公司讓退休返聘的老陳雇傭小李,卻由公司決定工資標準、考勤管理;有的公司雖聲稱法定代表人杜某雇傭曹師傅系個人行為,但杜某對曹師傅進行管理,給曹師傅發工資、派任務。一些用人單位設計“個人雇傭”的套路,與簽訂勞務協議、合作協議、學徒協議等“障眼法”如出一轍,都是想用形式的外衣包裹住勞動關系的實質,從而逃避社保繳納、工傷保障等法定責任。 法院的判決告訴我們,判斷勞動關系要透過現象看本質,把握住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。認定勞動關系考量的是勞動關系的實質,第一是看主體條件,考察雙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;第二是看管理關系,勞動者是否接受規章制度約束,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;第三是看業務關聯,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屬于公司主業或日常運營的組成部分。這三把“尺子”丈量出的,才是勞動關系的真實輪廓。 對于勞動者而言,相關案例既是警示也是指南。勞動者應警惕“個人”雇工等侵權陷阱,積極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,主張社保、薪酬、福利等權益,注意保存考勤打卡記錄、工資發放信息等證據,通過投訴舉報、提起仲裁或訴訟等路徑維權。 當然,要壓縮“個人”雇工等規避勞動保障責任的空間,還需多部門合作,通過法治教育、法治體檢、執法檢查等方式,引導、督促、倒逼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行為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、法院也要進一步依法準確定性“個人”雇工背后的實質性勞動關系,以典型案例普法釋法,幫助更多企業和勞動者構建和諧勞動關系。 無論形式如何變化,只要具備相關事實和要素,就改變不了勞動關系的實質,免不掉用人單位的責任。期待有關部門練就更多識破掩蓋勞動關系障眼法的本領,持續為勞動者守護公平正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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