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“過罰相當”成為執法準則
2025-09-09 11:43:42? ?來源:東南網 責任編輯: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|
近日,國務院印發的《關于規范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意見》明確提出“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高額罰款”,并取消和調整了86項罰款事項。這項政策是對執法亂象的及時糾偏,更是推動執法回歸“過罰相當”原則、促進法治精細化的關鍵一步。 長期以來,行政執法中存在諸多突出問題。一些領域為追求“執法力度”,盲目采用頂格處罰,簡單將高額罰款等同于治理成效;部分地區出現“以罰代管”“運動式執法”等偏差行為,使罰款手段逐漸脫離立法原意。例如,某省將交通違法罰款從20元直接提至1000元,卻未充分考慮行為實際危害與處罰程度的匹配,引發社會對執法公正的質疑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裁量權邊界模糊導致“類案不同罰”,如某設備中標價85萬元,網購平臺售299元卻僅被罰9000元,既折射出標準不統一的制度弊病,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。 這些現象不僅加重企業負擔、抑制市場活力,更侵蝕法治權威。此次政策直指問題核心,通過清理不合理罰款、限制裁量權濫用,推動執法從“一味從嚴”向“科學量罰”轉變。需要明確,“不得隨意頂格處罰”不代表放棄嚴厲懲處。對嚴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行為,政策仍保留必要震懾手段。例如恒大財務造假案中,許家印被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終身市場禁入;普華永道因審計失職被罰近3億元;笑果文化因違背公序良俗被頂格處罰1335萬元。這些案例表明,政策追求的是精準監管——該嚴必嚴,當寬則寬,而非簡單寬松化。 為實現這一目標,國家層面已制定4138項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,通過量化違法行為等級、明確處罰幅度分級,壓縮“同案不同罰”的空間。多地推行執法系統自動適用裁量基準,從技術層面限制人為干預。此外,執法公示、全過程記錄、法制審核“三項制度”的全面實施,從程序上保障了處罰的公正性與透明度。 更重要的是,政策推動執法理念從事后懲戒向事前預防升華。法律的根本價值是引導公眾自覺守法,而非僅依賴懲罰。政策特別強調避免“以罰代管”,要求執法機關加強普法宣傳、合規指導與風險提示。例如,多地推行的“首違不罰”“輕微免罰”清單制度,對非主觀故意、未造成嚴重危害的初犯行為給予糾錯機會,體現出執法的教育溫度與包容審慎。 這項改革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舉措。隨意高額罰款推高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,對中小微企業影響尤甚。通過清理不必要罰款、嚴格限制隨意性,本政策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、增強企業安全感。近年來,通過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、完善準入退出機制、健全常態化培訓等舉措,既不取“躺平式執法”的消極姿態,也摒棄“強勢執法”的簡單粗暴,逐步構建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支撐。 規范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意義,正在于審慎平衡“寬”與“嚴”:既要杜絕過度處罰,為企業創造寬松環境;也要對重大違法行為“零容忍”,守住公共利益與安全底線。唯有讓處罰真正體現公平與比例原則,才能實現“守法者無憂,違法者懼罰”的治理愿景,使法治成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堅實基石。(陳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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